这事儿|提高醉驾入刑门槛引发隔空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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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前夕,政协委员关于“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引发舆论激辩。
据多家媒体报道,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提案中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红星新闻评论文章梳理道,其实,不仅是皮剑龙委员,也不仅是今年,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比如,去年著名法学家周光权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而对于这些修订醉驾入刑的建议,网友很多时候并不认同,甚至提出了激烈的反驳。为什么在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网友之间形成了如此大的意见反差呢?提出修订建议的法律人士又在担心什么?
有媒体赞许:正当其时
红星新闻上述文章称,2008年,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等多起惨烈醉驾案发生,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修法共识:当年刑法只能在醉驾酿成惨祸之后做出事后处罚,而醉驾本身只是行政违法。于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本身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且为更好发挥震慑作用,当年宣传时更多强调的是“醉驾一律入刑”。但是,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也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该文章梳理道,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这带来的问题就是,司法资源被严重挤占,包括警方的办案资源;检察院的公诉资源;法院的审判;以及看守所、拘役所的关押资源。这并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基层司法人员不胜其烦。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一步入刑”之后对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的严重冲击,提出的相关建议包括:提升醉驾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等等。
“但是,相当多的网友对这些建议并不太认同,更欣赏零容忍乃至一刀切”,文章提到,网友们对于任何对现行规则的放松、从宽、加大自由裁量空间,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担心这些“松动”会成为司法不正当的操作空间,甚至导致“有权势者”不受醉驾入刑的硬约束,而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这篇文章最后总结道,法律代表人民意志。醉驾入刑十多年,成为了“中国第一大犯罪”,很多副作用是当初立法时没有考虑到的,是不是需要调整,其实应该通过更充分的讨论,形成共识,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
齐鲁壹点刊发的评论文章肯定了这一建议的探索意义。
文章认为,基于当前机动车以及驾驶人员持续增多的背景,废除醉驾入刑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但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缩限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畴,倒是有一定的探索价值。
该文称,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对醉驾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也印证轻微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那么,不妨直接从法律层面放宽醉驾入刑门槛,如将构罪的血液酒精含量从80毫克/100毫升提高到100毫克/100毫升。而一些将“醉驾导致不能安全驾驶”作为判断标准的观点,显然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这一看似微小的变动,也将一定程度上降低打击面,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但同时应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制裁,毫不放松对“醉驾”“酒驾”行为的打击态势,有效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红网评论文章则亮出了鲜明的观点。
这篇题为《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正当其时》的文章指出,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的建议,并非开法治倒车,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不仅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体现法治人性化,可谓正当其时。
文章称,危险驾驶罪成为“第一大罪”,就显得十分尴尬。一方面,在“醉驾”入刑案件中,尽管属于危险驾驶,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但大部分并没有引发安全事故,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仅因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就被处以刑事处罚,有失公允;另一方面,庞大的“醉驾”入刑案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显然也得不偿失。
此外,文章认为,“醉驾”入刑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对罪犯本人及其亲属在就业、生活等方面将造成较大的影响。一次“醉驾”被判刑,本人坐牢丢掉工作不说,其子女在参军、升学、考公务员等方面,或因政审不合格,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和限制。可见,“醉驾”入刑的惩罚显得过重,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与现代文明有些格格不入。因此,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就显得很有必要。
这篇文章最后呼吁,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提升,是时候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了。当然,广大驾驶人员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
有媒体反问:“喝酒不开车”有那么难吗
对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调整,九派新闻评论文章保持警惕。
该文指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酒驾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代驾行业蓬勃发展,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拒绝酒后驾车的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无论如何,“醉驾入刑”的积极作用,不能无视,不容否定。
这篇文章也提到,醉驾案件大量发生,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势必不能将更多司法资源,分配于其他更为复杂同时社会危害性可能也更大的案件。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醉驾入刑”都十几年了,醉驾案件还是那么多,“醉驾入刑”法律效果的边际效益,也呈下降趋势。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则是,各个地方关于醉驾的司法标准并不统一。哪些可以判缓刑,哪些必须判实刑,各个地方几乎都有一套内部的指导意见。
“对于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入罪标准应否放宽,处罚措施应否调整,判缓抑或判实应否统一司法尺度,或许确有微调必要,以便减少醉驾案件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同时也让醉驾案件的裁判更为公正。”文章最后称,但是,随意翻烧饼是万万不能的。如果突然又从“入刑”变成“出刑”,这么多年的努力不仅将会前功尽弃,而且势必导致混乱,公众绝不会答应。
正观新闻评论文章则直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
这篇文章指出,醉驾入刑成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或许意味着其在法律专业体系中有探讨的空间,但从舆论的反应来看,相关建议未必经得起民意审视。
该文呼吁,讨论醉驾入刑,同样不能缺少被害人视角。当我们大谈醉驾入刑对行为人及其子女的影响时,可曾考虑过那些伤于甚至亡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有多无辜。说到底,对醉驾行为零容忍,就是对他人生命与安全的呵护;而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采取包容的态度,则是在助长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在文章作者看来,法律条文应该与时俱进,但坚持生命至上的立法初衷必须坚如磐石。对于醉驾者的后续处理,必须在“醉驾入刑”这一铁的法律底线上,基于后果、主观故意性等因素精准裁量,而决不能事先放宽标准,给不法者心存侥幸的空间。这也正是国家坚持“醉驾入刑”这一主基调不放松,在具体量刑上作出调整的根本原因所在。
这篇文章最后总结道,对于酒后驾车,法律已经预留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不仅对酒驾和醉驾区分处理,而且在醉驾刑事处罚量刑幅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了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不同情况。如果有人硬要酒后驾车,那不管面临何种处罚,都是咎由自取!不管何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没有也不该有任何放松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