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上海财经网【上海财经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2月27日消息,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越城区1家经营企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会稽路575号办公楼(一号楼1楼1112号)的绍兴市越城区鲜九舅生鲜店经营的黄鳝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No:CJ-ZD22024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鲜九舅生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恩诺沙星(兽药)项目不合格黄鳝,即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无可供没收的食用农产品,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11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产品时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销售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