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商事审判一线 秉公护航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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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虞增鑫
一篇篇案卷摞在案头,“把理说清、不偏不倚、守牢公正”也常常萦绕在他的心头。继荣获“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荣誉后,松江区人民法院车墩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虞增鑫日前上榜“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从2014年起,虞增鑫深耕商事案件领域,他的6篇商事文书在上海高院“四个一百”评选中获评优秀裁判文书,另2篇获评优秀案例。办案中,他注重审理期限、推动企业重整,最大程度提高受偿率,减少受害人诉累,保障企业发展,为优化松江营商环境贡献了法治力量。
重整代替清算,帮助企业“重生”
2018年7月,区法院受理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确认该公司欠债3200万元。然而,该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仅有一处工业厂房。经过评估,这处估价2000余万元的厂房即便被拍卖,也已资不抵债,还要缴纳各类费用及税费。
眼看各方都要遭受损失,虞增鑫想到了引入债权人重整公司的方案。公司负责人也有意引入外部投资人,促进公司重整,但迟迟找不到合适的投资人,只能启动拍卖公司名下资产程序。“这样一来,我们可以预见,拍卖后全体债权人无法获得足额清偿,公司负责人自己的权益也无法保证。”虞增鑫说。
拍卖按照既定流程一步步地进行,与此同时,虞增鑫仍不放弃重整公司的想法。“按照当时的情况,公司负责人所持的股权已丧失价值,只有让公司恢复到正轨,持股才有意义。”于是,他找到了最大债权人,建议对方与公司达成重整协议,并建议公司负责人将股份转让给最大债权人。
经过协商,最终虞增鑫的方案奏效,两家最大债权人出资1000万元,用于还清公司其他一些外债,这部分出资金额与原本2000万元的债权总额转为85%的股权,原公司负责人留有15%,由此保证了债权人、债务人、原负责人多方的权益,也在正式拍卖前保留了公司原有资产。
确认“隐名股东”,化解资产纠纷
2017年,在虞增鑫主审的王某力与毛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王某力系新加坡人,王某力于2003年出资以姐姐与母亲的名义设立某公司,登记股东亦为姐姐王某蓓和母亲王某珊。2015年,姐姐王某蓓病逝,王某力要求将登记在王某蓓名下的股权转为己有,却遭到作为继承人的姐夫毛某的拒绝,毛某认为妻子在书面遗嘱中虽未提及该公司,但他和子女以及父母对妻子名下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事实上,从设立公司之初,王某力就是“隐名股东”。在公司注册时,王某蓓和王某珊的签名均系公司工作人员代签,注册资金也非两人所有,而是王某力通过某家公司支付,公司的日常经营也由王某力负责。经审理,确认了王某力为该公司股东的身份。
“在这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对于隐名持股、交叉持股的情况,如不妥善处理,后续将引发一系列诉讼,还可能影响所有关联公司的稳定经营。”虞增鑫说,依据新的法律、政策规定,践行法无禁止即准许的理念,就是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透明、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入选上海市高院保护外商投资的十大案例。
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区法院陆续受理了以振公司、瑞公司、欣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300余件。三家公司欠债3亿余元,涉及职工债权人500余人、普通债权人100余户。经审查,虞增鑫发现这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且三家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皆受该人控制;三家公司的财务、业务人员也混同,员工实行统一安排,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未分别建立各自记账凭证及财务资料,实行一体化运作。而且,虽为三家公司,但经营场所都是同一地址。
“三家公司主要财产集中在瑞公司,如果不把三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另外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就无法得到同等的受偿机会,造成不公平,而且区分、处置实质混同的关联企业财产及互负债务难度大、成本高,损害破产效率。”虞增鑫说,“这起案件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否认三家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三家公司各自财产合并后作为统一的债务处理,一起承担责任。”
最终,区法院对三家公司实行实质破产,积极变现企业资产,合并清理清算后进行分配,将“僵尸企业”清出市场。更令虞增鑫感到欣慰的是,该案的及时裁定使弱势债权人免遭由于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当管理造成的财产集中问题的损害,尤其保障了500余名职工的利益,既达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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