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司法机关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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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里,除了身着法袍、检察官制服、庄严肃穆的法官、检察官之外,还有一群特殊的人,他们每天忙碌穿梭,从事着最基础又繁琐的工作------他们就是劳务派遣制书记员。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给予了“合法身份”。致使来源于国外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春风般地涌现出在我国各大企事业单位。呈现出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
正是因为这一用工方式的“正身”,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规避用工责任,减少用人成本,都纷纷竞相效应。
劳务派遣制书记员与司机机关里正式书记员“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现象突显。虽然他们同在一条流水线上,拿的工资有高有低,福利待遇各不相同,节假日加班休假和加班工资也不能依法足额支付;遇到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两头“踢皮球”,维权难上加难……
其次,劳务派遣制书记员与正式书记员不同的是,前者属于“临时工”,想要在单位得到提拔或者重用,简直就是难上加难。尽管他们的表现很优异,但是身份上的不同,想要得到“转正”的机会几乎渺茫,这也使得这些派遣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导致他们对在司法机关工作找不到家的归属。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有详细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意外情况”,大部分劳务派遣工被“长期”安排在重要、不可替代的岗位工作,符合“三性”要求的比例较小。
笔者认为此类作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对此建议:
一、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人、买岗位”,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买人、买岗位”。
二、司法机关用工必须要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三、司法机关上级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对超编录(聘)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等行为加强管理。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