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查封财产遭洗劫 损失千万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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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金山村村民林化忠向媒体反映,其在本村投资2000余万元建设经营的“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在被法院查封期间,被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的陈某带领郭某等20多人和机械运输设备,历时六天洗劫一空。
民营企业创业遇阻
林化忠告诉媒体,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自己就一直从事中药材生意。2005年多方筹措资金500万元,成立了山东省首家以中药材金银花为原料的生物饮料生产厂家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蒙公司”),专业生产“沂蒙花”牌金银花饮品。主要产品金银花凉茶、金银花露曾获得“纪念毛泽东主席诞辰活动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饮料”的荣誉,2008年又获得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已远销到江南大多省份以及香港、孟加拉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 2009年3月,金蒙公司以厂房、设备作抵押,与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铜石信用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130万元。林化忠又多方筹措资金1000多万元,新上了两条生产线。
2009年9月份,130万元的贷款到期时,由于各种原因,林化忠已不能按时偿还借款。2010年7月,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偿还平邑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借款本金130万元和利息及逾期利息。
2011年3月,平邑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又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10月25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执字第73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所附的建筑物,期限三年。查封机器设备一宗,期限二年。
据了解,陈某系山东省平邑县流峪镇流峪村人,现年63岁,从事中药材购销生意。据平邑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林化忠先后数次从陈某处购买金银花,共拖欠其货款274000元,并于2012年5月15日为其出具了欠条,约定两个月支付150000元,余款三个月内付清。每超一天补偿500元,且已支付5000元,余款269000元没有支付。
2012年9月8日,陈某与林化忠的儿子、儿媳签订金银花买卖合同。拖欠其货款618000元,约定45天内付清货款,超期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已支付货款10000元,并给陈某出具欠据一份。
以上欠款因多次催要未果,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2013)平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化忠支付陈某金银花款269000元及利息;林化忠的儿子、儿媳支付陈某金银花款608000元及利息。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千万财产遭到破坏
2016年6月24日,陈某指使郭某等20多人,开着吊车、挖掘机和运输车辆,来到位于平邑县铜石镇金山村的“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历时六天,将已被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厂房、设备等洗劫一空,包括17棵根部直径达四五十厘米的杨树。投资2000多万元、拥有三条生产线的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只剩下断壁残垣、一片废墟。
林化忠的哥哥林化银告诉媒体,2016年6月24日上午,时间大约9点多钟,他听本村的村民说有帮子人在拆他弟弟林化忠的厂子。因为弟弟林化忠的厂子被法院查封了,弟弟全家都不在村里住,便急匆匆地赶到现场。郭某告诉林化银说,你还不放心,既然来拆,你问不着,你快走,你们村里的人在这里来来往往干什么?郭某没有向林化银出示任何证件和文书。随后,林化银就打110报了警。
平邑县公安局铜石派出所出警来到现场简单地问了几句后,就告诉林化银说,他们有判决书,我们问不了,反正出警了,然后就走了。据了解,当时出警带队的是铜石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长。
据悉,该厂房设备是因拖欠平邑县农村信用联合社铜石信用社的借款被法院查封的。即使债权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该是公开拍卖还债才对,也不能把厂房设备给拆毁拉走了呀!林化忠找到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庭的法官明确告诉林化忠,法院没有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拆除厂房设备的裁定或授权,法院也没有法官出面到现场执行,让林化忠以“东西被盗了”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厂子比较偏僻,2016年6月27日,金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见刚知道后拨打110报警,试图阻止陈某的犯罪行为,但是平邑县铜石镇派出所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一直未予以制止。
损失无法评估
事件发生以后,林化忠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复。直到2017年4月18日,几十家媒体以《山东平邑:查封财产遭洗劫 损失千万谁担责?》为题进行了披露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5月8日,时隔近1年的时间,平邑县公安局铜石派出所才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刑事拘留,其他犯罪嫌疑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且以“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立案侦查,但于2017年6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
在刑事侦查、公诉、审判期间,林化忠认为陈某不仅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还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哄抢罪”等犯罪行为,因为金蒙公司的机器设备、生产线、院内树木不属于陈某案件查封的财产范围,陈某无权做出处分。导致金蒙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无法评估,至今无法得到经济赔偿。
为主张权益,林化忠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林化忠曾系金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拖欠陈某的金银花款,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林化忠等人未按判决向陈某履行支付义务,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2014)平执字第 1004-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林化忠所有的平集用(2006)第 46 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并委托临沂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临沂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3 日、4 月 24 日、5 月 14 日,先后三次发布拍卖公告,均没有人报名竞拍而流拍。2015 年 8 月 28 日,法院以(2014)平执字第 1004 号执行裁定书,再次查封了林化忠所有的平集用(2006)第 46 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期限三年。
2015 年 7 月 6 日,陈某在交纳了 4000 元拍卖费后,要求将所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折抵欠款,但因该财产早已被抵押给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而未被准许。2015 年年底,陈某联系郭某,称有一片地准备开发,让郭某寻找开发商。2016 年 6月,陈某再次联系郭某,称土地手续已办妥,可以开发施工。
郭某遂联系张某拆除地上的房屋,张某又联系了吴某,吴某又联系了吴某某,吴某某又联系了人韩某。2016年6月23 日,陈某与韩某签订了关于林化忠厂房(除设备以外)及树木的拆迁转让协议,后韩某带人将公司厂房拆除,并将废旧物料卖掉,车间内机器设备被张某卖掉分肥。2016 年 6 月 26日,陈某与郭某签订改建开发合作协议,后因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而终止开发建设行为。2017年 10月 23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491 号起诉书,指控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 9 月 18 日,法院依法作出(2017)鲁 1326 刑初 51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林化忠经济损失 297,238元(已交纳),驳回了金蒙公司要求陈某等五被告赔偿设备损失5,913,302元、评估费39,000元、经营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林化忠与金蒙公司不服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2019 年 2 月 28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鲁 13 刑终 7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 年 7 月 14 日,金蒙公司申请对涉案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选定委托由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相关鉴定。2020 年 9 月 17 日,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退回函一份,退回函载明: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鉴定实物,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特将委托书退回,终止本次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金蒙公司要求陈某等五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410 万元,金蒙公司应提供有效的涉案设备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而金蒙公司提交的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天评字〔2017〕第 0286 号、鲁天评字〔2017〕第 0286 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因该二份价格评估报告书系金蒙公司单方委托所作,且评估价值过高,不具有客观性,被已生效的(2017)鲁 1326 刑初 51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鲁 13 刑终 7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为无效证据。
同时,2020 年 7 月 14 日金蒙公司申请对涉案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选定委托的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审查,因金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鉴定实物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最终终止了本次鉴定。综上所述,因金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涉案设备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证实涉案设备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损失价值,故对金蒙公司要求陈某等五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410 万元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600 元,减半收取计 19,800 元,由山东金蒙生物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该院认为:金蒙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已由已生效的(2017)鲁1326刑初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林化忠经济损失 297,238 元(已交纳),驳回了金蒙生物公司要求陈某等五被告赔偿设备损失5,913,302元、评估费39,000元、经营损失 100 万元的诉讼请求。金蒙公司再次主张上述财产的损失,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2017)鲁 1326 刑初 51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处理的上述财产损失存在遗漏的情形,因此,对金蒙公司的上述请求应予驳回。如金蒙公司持有能够证明其财产损失的有效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金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有失公平,应当予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对涉案设备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后,支持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以“2020 年 7 月 14 日,金蒙公司申请对沙案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选定委托的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审查,因金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鉴定实物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最终终止了本次鉴定。综上所述,因金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涉案设备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有效证实涉案设备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损失价值,故对金蒙公司要求陈某等五被告赔偿损失 410 万元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有失公平。
司法鉴定成焦点,为何不予推进?
金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类似这种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毁损的民事案件比比皆是,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评估价值。一审法院在第一次机选的评估公司不具有鉴定条件、无法出具评估意见的情况下,终止了本次鉴定,而非终结所有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机会,但是一审法院却机械地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金蒙公司的诉讼请求,毫无公平公正。金蒙公司曾在一审过程中联系技术室说明情况,技术室表示:这种情况在全国有具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完全可以做出评估意见。一审法院应以便民原则,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实际问题,重新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而不是机械地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另外,金蒙公司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饮料生产设备具体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鲁天评字(2017)第 0287 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鉴定价值为 5,913,302 元,评估费为 39,000 元。可见,该评估报告书具有客观性,可以证实完全具有评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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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正式启动,广大政法干警表示,将坚持和发展好第一批教育整顿经验,确保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继续走深走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张正义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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