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某建筑工地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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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工地是黄浦区一处改扩建建筑工地,2022年12月底,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接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建筑工地在12月23日13:15-14:15时间段内扬尘超标4次,其中超过1.0mg/立方米1次,超过2.0mg/立方米3次。执法人员在当日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工地总包单位是某建筑行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正处桩基阶段,现场正在进行回填土施工,同时进行钢板硬化道路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造成超标。执法人员在现场核实该工地设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1台,位于该工地东侧并正常运行,数据采集传输无异常。该建筑工地的总包单位存在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该总包单位负责的该处建筑工地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4,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该总包单位认真分析扬尘超标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至今未再发生扬尘超标违法情形。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主要是施工过程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造成的,是空气质量的主要因子之一,对区域空气质量有重要影响,也可能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因此,建筑工地扬尘一直以来都是本市大气污染监管的重点内容。作为本区某建筑工地的总包单位,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扬尘污染控制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制度,减少扬尘污染,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当事人自查,本次扬尘超标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由于场地内进行钢板硬化道路施工,施工中操作野蛮,钢板落地造成明显扬尘并且持续时间较长,执法人员也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核实了上述情况。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在疫情常态化转变期间感染新冠,分包单位在管理人员缺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生态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意识薄弱,虽然有情可原但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法律适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5.1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5.5 各区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情况;
(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
(三)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等记录;
(四)排放工况、扬尘防护措施实施情况与在线监测数据的相关性。
经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执法人员在本案查处过程中,从《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入手,按照《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现场检查要求,现场重点检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向第三方核实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等记录,分析排放工况、扬尘防护措施实施情况与在线监测数据的相关性。经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该类案件的现场调查中,因为在线监测数据类执法的特殊性,执法人员除调查证明当事人违法性的证据之外,还应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的证据,比如结合现场外部环境、第三方技术问题等外部因素造成数据失真的情况,从而得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上海市在2017年推广使用扬尘在线监测方式监督管理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电子警察”能够每时每刻都会对易扬尘单位的扬尘管控效果进行量化评定,弥补执法力量不足,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本次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加强法规宣贯,强调建筑工地作为易扬尘单位在扬尘污染管理中的责任,对该单位因管理人员缺位和野蛮施工造成扬尘排放超标的错误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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