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娜张杰买豪宅“跳单”?法院:带看房属实,不存在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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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4日,该网站公开了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銮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和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案件所涉事件即为此前广受热议的“房产中介爆料称谢娜、张杰购买上海豪宅‘跳单’”事件。其中,原告雅銮公司系房产中介方,被告思和中心曾是上海思南公馆相关房屋的持有方。
此前,雅銮公司员工霍某某在网上爆料,谢娜、张杰夫妇于2019年购买上海豪宅“跳单”与房东成交,并公布了相关照片和聊天内容。2022年2月8日,谢娜张杰方律师发表声明,称霍某某捏造事实,以及提及的“跳单”“威胁”等虚假信息已涉嫌造谣诽谤。同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的开庭公告显示,2022年8月17日,原告谢娜、张杰起诉被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霍某某、项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获悉,该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0101民初2966号。2023年2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此纠纷中的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判决书显示,原告雅銮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思和中心支付佣金59.2万元;2.要求思和中心以59.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思和中心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第三人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和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
其一,案由的确定。法院认为,该案系争房屋并非新建商品房,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亦不存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该案系思和中心将其所有的房屋交由多家中介公司进行居间,寻找意向购房者,并由思和中心与购房者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行为,故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存在的系中介合同关系,雅銮公司以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显属不当,法院依法确认该案的案由应为中介合同纠纷。
其二,思和中心是否存在“跳单行为”。雅銮公司认为,谢某、张某等人系其2019年6月21日的带看房意向客户,根据《思南公馆·东苑来访登记表》备注约定,对于带看客户的有效期为6个月,即在2019年12月21日前,谢某、张某作为雅銮公司的客户,是雅銮公司的独有信息,而思和中心在明知存在客户有效期、且谢某因限购原因通过注册公司买房的情况下,疏于审核有效期和眉开眼笑公司的股东情况,造成由太平戴维斯公司居间成功,故思和中心的行为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跳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所称的“跳单”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独有信息而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减少自己应当支付的中介费用或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报酬的行为。
法院表示,该案中,首先,雅銮公司带谢某看房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谢某是否签署了《思南公馆·东苑来访登记表》,是否获得谢某的居间授权,雅銮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雅銮公司称来访登记表由思和公司保存未交于雅銮公司,而思和中心表示谢某并未签署来访登记表,由于该来访登记表就目的而言主要是确认客户来源,是为了保护带看中介公司的利益(是否享有6个月客户有效期),思和中心并无必要在客户签字后不给雅銮公司复印或者拍照。而对于雅銮公司而言,在客户签字确认后,其更应主动要求复印或者拍照留存,以为将来结算佣金之用,雅銮公司疏于保障自身权利,其后果理应由雅銮公司承担。在无法排除雅銮公司存在上述情况的同时,亦无法排除存在谢某确未签字的情况。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雅銮公司已经获得了谢某的授权,雅銮公司主张谢某在《思南公馆·东苑来访登记表》签字,并以此要求确认雅銮公司已获得谢某的客户身份有效期6个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对于思和中心是否未尽审核义务,导致雅銮公司无法获得居间佣金的问题。思和中心作为系争房屋的出售方,采用非独家代理的方式销售系争房屋,其与中介公司虽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但是其与中介公司并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双方并不存在思和中心须对公司名义购房者的股东进行审核,并与其他已经带看房客户进行识别的约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委托人有上述的法定义务。作为出售者,更加注重的是买房者的购房资格以及房款支付能力、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故雅銮公司有关思和中心未尽审核义务的意见,法院难以采信。
此外,思和中心知道谢某看过房,但是并不存在跳过雅銮公司直接与谢某或者眉开眼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跳单行为。事实上,谢某是通过委托太平戴维斯公司居间与思和中心洽谈,思和中心亦按照结算佣金流程对太平戴维斯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按照合同价款的1%支付了佣金,不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
其三,谢某以公司名义购房,是否存在雅銮公司所述的“跳单”共谋。法院认为,该案处理的系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而非雅銮公司与谢某、罗某2或眉开眼笑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现雅銮公司认为谢某、罗某2与思和公司存在“跳单”共谋,但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的中介模式是非独家代理,且中介公司的佣金由系争房屋的出售方支付,购房者无需支付佣金,在购房者与中介公司尚未签署居间合同前,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公众途径获悉房源信息,亦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该案中,谢某虽由雅銮公司带看房,但是在看房后,谢某与雅銮公司之间再无联系。对此雅銮公司认为已经向谢某提供了以公司买房的方法,而眉开眼笑公司则认为雅銮公司告知谢某以个人名义买房属于限购,以公司名义买房也属于限购,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亦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故雅銮公司要求认定谢某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思和中心在与雅銮公司中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雅銮公司要求思和中心支付佣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雅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雅銮公司负担。